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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 2011-12-08        

 

兰州市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职责

第一条  根据《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以及中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中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确保《信访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促进群众信访问题的解决。

第三条  兰州市信访局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督查调研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四)坚持优质高效的原则。

(五)坚持依靠基层和职能部门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副局长对分管处(室)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各处处长是本处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督查调研处承担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处理落实工作;协调全局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对县区和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接访处、办信处负责本处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登记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相关处要进行立项;

(二)督查督办事项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立项。

(三)上级机关交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统一立项;

(四)经局领导批准,办信处、来访接待处向督查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由督查调研处立项。

第七条  发函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后,由经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进行交办。拟办意见应明确交办方式、承办单位、办结期限和办理要求;需2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要明确牵头单位。

(二)督查督办事项应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主管单位承办,并抄送其同级或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三)各类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在3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督查函件。督查调研处立项督办的发《重点信访案件督办单》,以“兰信督字”编号;办信处、接访处立项督办的发《交办函》,以“兰信要字”编号发出。

(四)督查函件的送达,可视其轻重缓急,采取发传真、直接送达和机要传递的方式。领导批示件一般附复印件;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督查事项,分别发给督查函件;转送给县区和部门负责同志并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要通过所在单位办公室转呈负责同志本人。

(五)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继续来信来访的,分别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处办理和接待。属于督查处立项的,办信处和来访接待处要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督查处。

第八条  催办督办。

(一)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要求期限内办结。

(二)督查督办事项自交办后,应跟进督促办理。紧急事项要及时催办,随时掌握办理情况。每月、每季、半年和年终要集中催办。

(三)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当及时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四)催办督办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催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局领导批准。

(五)督办过程中,经局领导批准,可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核实,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查阅有关材料。调查核实完毕后,可以视情况向有关地方和部门反馈情况。

               第三章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

                办理、审核、上报、反馈

第九条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交办的信访事项:

(一)立案。并将立案情况于15日内书面告之信访人;

(二)调查。应当对信访人的诉求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调查核实,认真听取信访人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查清事实,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处理意见。

(三)书面答复信访人。

(四)请信访人签署意见。信访人拒绝签署意见或没有签署意见的,要详细说明情况。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信访条例》的规定予以复查、复核。

(五)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条  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审核。

(一)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由承办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并附信访人签署意见。承办单位是县(区)直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的,汇报材料要经县(区)信访局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并由县(区)分管领导同志审查签字上报;承办单位是市直部门的,汇报材料要经市直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上报。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经有权处理的机关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的汇报材料),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

(三)有关处室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四)经审核,汇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上报或结案;不符合要求的,退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第十一章  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上级机关交办件和市领导批示件办结后,由督查调研处负责报告。上级交办件按规定程序上报;市领导批示件办结后,编写《领导同志批示件查办报告》或《信访督查专报》,请局分管领导审签上报。

(二)经办处室对督查督办事项汇报材料的审核情况要及时回复承办单位。督查调研处办结办信处、来访接待处移交的督查督办事项后,要将办结事项的相关情况反馈给办信处、来访接待处。

第四章  建议权的使用

第十二条  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具体由各处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发出):

⒈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⒋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⒌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⒍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转交有关县区、部门研究完善的,经局务会议研究审定,送请有关县区或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四条  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工作人员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处室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请局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处室要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必要时可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派员了解情况。

对于各部门采纳建议的情况,各处按月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全局综合后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工作检查和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各处每半年对本处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由督查调研处汇总后向局领导书面报告全局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的情况。

第十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因公差,确需携带含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按照《天下足球网保密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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